李鹰
律师

青岛中院二审认为:“代位权诉讼限制次债务与债务人行使抵销权”之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文为:某投资服务公司认为林某某主张的抵销权应受债权人代位权之制约,其作为债权人先提起代位权之诉,由于代位权在先,优先于林某某与盖某某之间的所谓债的抵销,但某投资服务公司的该主张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2025-10-15 16: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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