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是否应限制次债务人与债务人行使抵销权?由此可延伸出更普遍的认识分歧:代位权诉讼是否应限制债务人行使或处分次债权,以及次债务人可否向债务人清偿等问题? 青岛市黄岛区法院一审认为:“依代位权诉讼的立法目的,应限制次债务人与债务人行使抵销权。”原文为:在某投资服务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后,林某某、李某某和盖某某就互负债务达成互抵合意,与代位权诉讼的立法目的相违背,侵犯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