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对于您的问题,简单直接的回答是:​​通常情况下,是的。即使公共空间部分没有独立的产权登记或权属证明,只要其符合法律规定的“业主共有部分”的特征,就应当认定为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 下面为您详细解释这背后的法律依据和逻辑: 一、 法律依据:以功能规划为核心,而非以登记为前提 认定物业权属的核心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以及相关的物业管理法规。这些法律明确了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产权结构,即​​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 1.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 ​​核心要点​​:业主的物权天然地由两部分组成——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和共有部分的​​共同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是随着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取得而自动获得的,​​不以单独的权属登记为要件​​。 2.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

2025-10-15 16: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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