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于您的问题,简单直接的回答是:通常情况下,是的。即使公共空间部分没有独立的产权登记或权属证明,只要其符合法律规定的“业主共有部分”的特征,就应当认定为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 下面为您详细解释这背后的法律依据和逻辑: 一、 法律依据:以功能规划为核心,而非以登记为前提 认定物业权属的核心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以及相关的物业管理法规。这些法律明确了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产权结构,即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 1.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 核心要点:业主的物权天然地由两部分组成——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和共有部分的共同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是随着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取得而自动获得的,不以单独的权属登记为要件。 2.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