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鹰
律师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核心要点:这条法律以正面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哪些部分属于法定共有部分,包括: • 道路(非市政道路) • 绿地(非公共绿地或明属个人) • 其他公共场所(如广场、空地) • 公用设施(如路灯、健身设施、消防设施等) • 物业服务用房
2025-10-15 15:5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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