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核心要点:业主的物权天然地由两部分组成——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和共有部分的共同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是随着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取得而自动获得的,不以单独的权属登记为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