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公共空间部分没有产权或者权属证明是否认定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三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共有部分 • 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 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因此,如果公共空间部分没有产权或者权属证明,但符合上述条件,如属于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等基本结构部分,或者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市政公用部分或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则应当认定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 。

2025-10-15 15:5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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