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最高院: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公章和个人名章交于他人保管或控制,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均视为赋予他人对外使用公章的权利。1.债权人对公司机关决议内容的审查一般限于形式审查,只要求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即可,标准不宜太过严苛。公司以机关决议系法定代表人伪造或者变造、决议程序违法、签章(名)不实、担保金额超过法定限额等事由抗辩债权人非善意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公司有证据证明债权人明知决议系伪造或者变造的除外。2.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是一个公司对外进行意思表示的重要工具,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公司公章及其个人名章交由他人保管和控制,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其都应当明知其已经赋予持有人对外使用公章及名章,以及以其公司名义对外订立合同的合法权力,其亦应当预见到相应的法律后果。

2025-10-15 15:26:29
2W+
暂无评论,快来回复一条吧!
0/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