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第二条 在境内设立的下列机构,履行本办法规定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理财公司; (五)非银行支付机构; (六)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银行卡清算机构、网络支付清算机构及其他从事支付清算业务的机构,从事汇兑业务、基金销售业务、保险专业代理和保险经纪业务的机构以及网络小额贷款公司,适用本办法关于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规定。

2025-10-15 10: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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