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由此,股东实施上述行为且损害公司权益的情况下,才被认定为抽逃出资。除了上述明确列举的三种抽逃出资具体情形之外,“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作为兜底条款可理解为凡是在公司成立后,股东未经法定程序而将其出资抽回并且损害公司权益的,人民法院均可据此认定为抽逃出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