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再审认为: (一)关于公司提供案涉担保是否构成抽逃出资的问题,抽逃出资作为严重侵蚀公司资本的行为,违背公司资本维持原则。一般理解,抽逃出资,指在公司成立后,股东非经法定程序,从公司抽回相当于已缴纳出资数额的财产,同时继续持有公司股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九十一条、第二百条均明确禁止股东抽逃出资。关于抽逃出资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4年修正)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25-10-12 22: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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