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鹰
律师
二审法院认为该种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极易破坏有限责任公司资信基础,不利于公司组织机制及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上述合同条款中涉及公司提供担保的内容应认定为无效。对于该担保条款内容无效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问题,因公司对为其股东间股权转让提供担保事宜未体现其已独立为公司利益考量而履行了相应注意义务,故其对合同条款中涉及伟丰公司提供担保的内容无效所造成的损失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责任。一审法院认定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有误,该院予以纠正。 二审改判伟丰公司不承担责任。
2025-10-12 22: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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