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鹰
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改判:公司为股东股权转让支付提供担保不属于抽逃出资行为|资讯。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股权转让及担保协议》约定,伟丰公司对本案相关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未明确约定保证期限。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关于“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一审判决:一、被告支付陈原告股权转让款2400万元及相应违约金;二、被告赔偿原告保函费36000元;三、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审法院认为: 公司资本维持原则要求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维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实有财产;公司资本不变原则要求公司的资本一经确定,非依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
2025-10-12 22: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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