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鹰
律师
最高案例:实际施工人因不参与发承双方的结算,让其举证不切实际,发包人应对已付数额举证。实际施工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数额及转包人欠付实际施工人工程款数额的基础上,以二者中较小数额为限判决发包人承担责任。发包人对其已付工程款数额负有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按转包人欠付实际施工人之工程款数额担责,但人民法院仍应先依法查明发包人欠付金额,不得径行适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2004)》第26条推定发包人责任。
2025-09-16 21: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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