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案例库:被起诉前转移财产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例一.刘某海拒不执行判决案——在被起诉前转移财产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的认定规则入库编号:2024-18-1-301-001裁判要旨:1.对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 而拒不执行”,通常应当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但是,负有执行 义务的人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前,为逃避执行,通过“假离婚”等方式 转移、隐匿财产并持续至执行阶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的,亦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2.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 不执行”,包括有部分执行能力而不拒不执行的情形。经综合考量执行能力的大小、拒不执行的金额、造成的后果等情节,符合“情节严重”认定标准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关键词:刑事、拒不执行判决罪、诉前转移财产、部分执行能力、情节

2025-09-03 22: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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