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鹰
律师
法院判例:双方没有合同仅有员工签字的《工程量确认单》,也可以向甲方主张工程款。原告某工程公司提交编号002-010的《工程量确认单》,证明原告承建被告某发展公司某广场办公楼及公寓楼的暖通、水电维修等工程,原告称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被告不认可确认单真实性。原告另提交编号处为“空白”的《工程量确认单》、编号为001的《移交单》,证明上述两份确认单对应的其他工程已完成的工程量。该两份确认单与其提交的编号为002-010的《工程量确认单》均系被告以及某集团公司授权的员工签字。被告表示,上述人员均非其指派的现场负责人,即使签字属实,也不对其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法院委托造价公司对确认单中的工程量进行鉴定,造价为77万余元。 。
2025-09-03 22: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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