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内发表不实言论致他人名誉受损,是否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名誉权侵权须具备四个要件: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 本案中,王某在人数众多的业主微信群中,多次发布针对黄某和A公司的侮辱性、贬损性言论,内容构成人身攻击和商业诋毁,且未举证证明其言论属实。该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具有违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