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X府复决[2025]22号)载明被申请人(某县自然资源局)未在60个工作日内回复,构成行政不作为。该决定是否有法律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被申请人一定要答复吗?为什么?法律依据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行政法规,对行政复议决定书存在的法律问题分析如下 一、行政复议决定书存在的实体错误 1. 确认"未及时回复违法"缺乏法律依据,错误点:决定书仅以"60个工作日内未回复"直接认定违法,但未明确引用具体法律条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仅规定复议机关可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但未规定"60日"的答复期限标准。《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自然资发〔2022〕8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自然资源部门应在60日内办结立案查处案件(特殊情况可延长30日),但本案属于职责划转后的程序性告知,不直接适用该期限。 若引用期限,应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在15日内告知信访事项受理情况),而非60日。 2. 混淆"行政查处"与"信访事项"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