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说,代为权诉讼管辖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由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此规则极大便利了债权人——无需前往债务人所在地,而可直接在次债务人“家门口”起诉。例如上海债权人追索深圳次债务人,可直接向深圳法院起诉,避免跨省奔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