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注意的是,代位标的为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依据《民法典合同编解释》第34条,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包括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请求权;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劳动报酬请求权,但是超过债务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的部分除外;请求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保障当事人基本生活的权利;其他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