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范围以债权人到期债权为限,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且次债务人可向债权人主张其对债务人的抗辩。 管辖规则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条细化:由被告(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专属管辖(法定专属管辖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