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鹰
律师
最高法院案例:已经逾期的债务,双方再次约定履行期,除非债权人明示,否则并不免除债务人自逾期之日起的赔偿责任。【裁判要旨】 1、现有法律对当事人在二审中以一审诉请为限增加上诉请求并无特别规定,则根据《民诉法解释》第232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的”的规定,上诉人可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增加诉讼请求。 2、对于已经逾期的债务,双方虽然针对本金再次约定履行期,但除非债权人明示,否则并不免除债务人自逾期之日起的赔偿责任。
2025-07-07 06: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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