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在增资阶段的催缴义务,能否扩展至公司设立之时?”“董事催缴义务与股东出资义务有何不同?违反上述的各自义务,董事与股东是否就成了‘一根绳上的蚂蚱’,董事要为股东连带担责?”解决这些问题成了监督办案的关键。“股东出资是公司资本形成的唯一来源,股东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对于公司的正常经营至关重要,督促、催缴出资是董事履行勤勉义务的重要内容。”在最高检办案组成员颜良伟看来,明确催缴出资的勤勉义务,并不意味着不履行该义务就要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