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在当时,由于立法空白,仅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中规定了董事在增资阶段应履行对股东催缴出资的勤勉义务。但对于违反义务应承担何种责任,以及催缴义务的具体履行方式,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在学界看来,催缴义务是勤勉义务的内容之一。对于勤勉义务,各国公司法都有规定,普遍表述为“董事要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来处理公司事务”。但现代经济活动十分复杂,对于董事在经营决策时是否尽到了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很难有统一的判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