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名董事中,有3名董事是在股东作出不再继续出资的决策后才担任公司董事的,即便积极履行催缴义务,也不存在显著的催缴效果,补缴出资缺乏现实基础,如此,怎么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呢?”全面把握事实后,如何认定法律适用就成了监督办案的重点。 于今日,依据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公司法来看,上述问题不难有答案:新增的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董事会应履行对股东出资情况的核查和催缴义务,未及时履行上述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