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鹰
律师
进入再审程序后,案件发生“过山车”式的变化。最高法认为,股东欠缴的出资即为斯曼特公司遭受的损失,开曼斯曼特公司欠缴出资的行为与胡某生等6名董事消极不作为共同造成损害的发生、持续。 “董事负有向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催缴出资的义务……开曼斯曼特公司欠缴出资的行为与胡某生等6名董事消极不作为共同造成损害的发生、持续,胡某生等6名董事未履行向股东催缴出资义务的行为与斯曼特公司所受损失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据此,最高法认定,一审、二审判决认为胡某生等6名董事消极不作为与斯曼特公司所受损失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系认定事实错误,应予纠正。”
2025-07-06 17: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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