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鹰
律师
被大量引用的(2018)最高法民再366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改判了!股东出资不到位,董事该不该“背锅”?最高检抗诉的胡某生等6名董事与斯曼特微显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再审案获改判。近日,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备受关注的胡某生等6名董事与斯曼特微显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称“斯曼特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抗诉案迎来终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判令胡某生等3人作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在未尽催缴义务的过错范围内,对公司损失的10%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其他3人作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原再审生效判决中,胡某生等上述6名董事均须对公司全部损失——股东欠缴的近500万美元出资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5-07-06 16:5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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