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举证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 而对于案件当事人而言,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供的案件证据,也应根据该证据同案件的基本事实是否有关加以质证,而不应仅以该举证逾期而放弃质证,否则其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是指逾期提供的证据对于案件的基本事实有证明价值。 本条所指的基本事实,与要件事实的含义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