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明确公安机关的职责。《意见》规定,对人民法院移送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案件材料,公安机关应当接受,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侦查;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经审查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审查期限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意见》还规定,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后撤销案件的,应当在七日内函告执行法院并说明理由。执行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可提请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