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第三章 管理人 第十六条【管理人的选任】本院裁定受理申请的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从本院公布的分级机构管理人中产生。 第十七条【管理人职责】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通知已知债权人; (二)调查核实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调查报告; (三)审查债权,并制作债权表; (四)接管债务人的财产以及其他资料; (五)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六)拟定召开债权人会议方案; (七)拟定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 (八)指导债务人拟定债务清理计划并监督债务人履行;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管理人报酬】管理人报酬参照《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理人报酬计取办法(试行)》确定。

2025-06-25 1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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