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第十五条【债务人的义务】债务集中清理期间,债务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文书资料,并根据管理人要求及时完整移交; (二)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报告财产、工作、债权、债务变动等情况,并如实接受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拟定债务清理计划,并负责执行; (五)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出境。 前款(一)、(二)、(三)项适用于与债务人共同生活的成年近亲属或与债务人财产有关的其他利害关系人。

2025-06-25 10: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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