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鹰
律师
第十二条【中止执行】本院裁定受理申请后,经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执行局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第十三条【删除失信信息】经债务人申请,本院可以在裁定受理申请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删除债务人失信信息。 第十四条【限制行为】债务集中清理期间,除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外,债务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禁止的高消费及非生活或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二)担任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院认为应当予以限制的其他行为。 债务集中清理期间为本院裁定受理申请之日起至裁定终结程序之日止。
2025-06-25 10: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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