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裁定的送达】本院裁定受理申请的,在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向债务人送达受理裁定书和限制债务人行为决定书。 第十一条【公告】本院裁定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发布公告。公告载明下列事项: (一)债务人姓名; (二)申请的受理时间; (三)限制债务人行为的决定; (四)管理人相关信息; (五)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七)本院认为应当公告的其他必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