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第八条【申请的撤回】本院受理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撤回申请后一年内,不得再次提起申请。 第二节 受理 第九条【申请的审查】立案一庭收到申请后,编立“个清”案号后移交破产法庭审查。 破产法庭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送达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相关事项告知书。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提供的财产报告不实,或认为债务人存在本指引第五条所列情形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出。 审查期间,本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听证。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的,可以按撤回申请处理。 执行移送审查案件可以由破产法庭与执行局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2025-06-25 10: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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