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七条【财产报告内容】财产报告主要包括债务人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名下的下列财产: (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微信和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工具中的资金、理财产品、有价证券等现金类资产; (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财产; (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文玩字画等动产; (四)债权、投资性权益、投资型保险、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五)其他具有处置价值的财产。 财产报告还应当包括请求保留的自由财产清单,以及债务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之日前二年内,债务人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因下列行为导致财产变动的情形: (一)赠与、转让、出租财产; (二)在财产上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 (三)放弃债权或者延长债务清偿期限; (四)一次性支出三万元以上大额资金; (五)因离婚、继承而分割共同财产; (六)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 (七)其他重大财产变动情况。 第八条【申请的撤回】本院受理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撤回申请后一年内,不得再次提起申请。 第二节 受理 第九条【申请的审查】立案一庭收到申请后,编立“个清”案号后移交破产法庭审查。 破产法庭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