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第五条【排除适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不适用本指引: (一)债务人在成都市辖区外有诉讼、仲裁、执行案件应负或者可能应负金钱给付义务,且该案件债权人不愿参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的; (二)因赌博、挥霍消费等不良原因导致不能清偿债务的; (三)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四)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案件审理、抗拒执行的; (五)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妨害诉讼、规避执行的; (六)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七)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八)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 (九)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致使企业无法进行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的; (十)债务人有其他不诚信行为的。

2025-06-25 09:5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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