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鹰
律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基本原则】依照本指引清理债权债务,应当遵循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公平保护的原则。 第二条【适用对象】本指引中的债务人,是指具有成都市户籍,在成都市居住并参加成都社会保险或缴纳个人所得税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以及在成都市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适用范围】债务人因下列原因导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适用本指引。具体包括: (一)股东财产与破产法人企业财产混同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为破产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 (三)为破产企业债务提供担保的; (四)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债务的。
2025-06-25 09:5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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