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mestamp":"2025-07-01T19:55:58.167+00:00","path":"/1.2.8/api/lawyer/layout2","status":500,"error":"Internal Server Error","message":"","requestId":"ab3f7f60-23612083"}
李鹰
律师

北京二中院: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引。公司人格独立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石。公司法人以其拥有的全部财产独立对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法人人格的独立性确立了公司与其股东之间权利与责任的边界。然而,现实中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以逃避债务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公司法人制度的基础,对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构成威胁。因此,公司法设立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该制度在承认公司具有独立法人人格的基础上,对特定法律关系中的公司法人格及有限责任予以突破,令滥用公司独立地位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从而实现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2025-06-24 07:35:36
1W+
暂无评论,快来回复一条吧!
0/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