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文章援引的上述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未直接规定中小企业的详细界定标准,仅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相应标准,并报国务院批准。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明确: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可推知该通知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即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条规定的中小企业的具体界定标准。再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文章意见,通常情况下,《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规定的各行业划型标准可作为司法实践认定中小企业的依据。

2025-06-24 07:2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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