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鹰
律师
2024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该批复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批复》”),明确规定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之间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作为付款条件的约定(即“背靠背”条款)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发布的“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促进各经营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正式发布”一文对《批复》的理解与适用进行了说明,其中关于“中小企业”的认定提及如下:“关于大型企业、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条、《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三条对大型企业、中小企业有明确界定标准,可作为司法实践的认定依据。”
2025-06-24 07:2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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