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办〔2012〕62号) 明确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仅作形式审查,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由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7条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登记,不承担实质审查责任。 结论:最高法院在类似案件中,以“过错责任+形式审查”为基本原则,仅在登记机关明显违法或申请人充分证明无过错时,例外支持撤销登记。公民需警惕身份证出借风险,行政机关应严守审查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