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保证合同是所涉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具有从属性,当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作为从合同的保证合同亦属无效,但保证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保证人无需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的,应当区分两种情形确定保证人的赔偿责任,一种是保证人并无过错,此种情形下保证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一种是保证人具有过错,此时保证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