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伸思考 担保人“过错”的边界: “明知”需直接证据(如书面告知); “应知”需结合担保人身份(如金融机构较自然人有更高审查义务)。 债权人过错的影响:若债权人亦存在过错(如诱导担保),可能减少担保人责任比例。 这一规则体系体现了民法“禁止权利滥用”与“救济合理信赖”的精细平衡,是法律应对复杂社会交易的典型技术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