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第十七条​​ 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解读:​​ ​​担保人无过错​​(如对主合同无效不知情且无审查义务):​​不承担责任​​。 ​​担保人有过错​​(如明知主合同违法仍提供担保):​​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这里的“过错”通常指担保人​​明知或应知主合同存在无效事由​​(如高利转贷、非法用途等)。

2025-06-22 18:57:37
5W+
暂无评论,快来回复一条吧!
0/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