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解读: 担保人无过错(如对主合同无效不知情且无审查义务):不承担责任。 担保人有过错(如明知主合同违法仍提供担保):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这里的“过错”通常指担保人明知或应知主合同存在无效事由(如高利转贷、非法用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