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前提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旨在保护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的合法实体权利,当案外人认为其对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受到执行行为侵害时,可通过该程序寻求救济 。轮候查封未产生正式查封的效力,在在先查封未解除前,轮候查封对执行标的不具有实际的控制力和处分力,也就不存在对案外人就执行标的所享有的实体权利造成侵害的基础 。

2025-06-13 21:2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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