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立法目的来看,第二百三十二条设立执行行为异议制度,是为了纠正执行程序中的违法执行行为,保障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在执行过程中免受违法执行的侵害。轮候查封由于其自身效力的特殊性,并不存在违法执行的可能,因为它尚未进入实际执行阶段,不涉及违反执行程序规定的问题。例如,在轮候查封期间,轮候查封法院并未实施任何对案外人权利产生直接损害的执行行为,如拍卖、变卖财产,强制交付等,所以案外人针对轮候查封提出执行行为异议不符合该条规定的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