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案外人对轮候查封提出执行异议的分析 一、 案外人对轮候查封提出执行异议不具备前提条件 1、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前提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该条文所针对的执行行为是指那些已经产生实际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执行措施。而轮候查封在性质上不属于正式查封,其效力处于待定状态,并未实际限制被执行人对财产的处分权,也未对案外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的、实质性的影响 。轮候查封只是一种预期性的登记,在在先查封未解除之前,轮候查封法院无法对被轮候查封财产进行任何实质性的执行处分,案外人不能基于轮候查封的这种待定状态而主张执行行为违法。

2025-06-13 19:4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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