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进一步指出,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全部财产进行处分后,该财产上的轮候查封自始未产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这进一步强调了轮候查封效力对在先查封状态的依赖,只有在满足特定条件(即在先查封解除或财产未被全部处分且轮候查封顺位递补)时,轮候查封才会产生实际效力,否则自始不产生查封效力,充分体现了轮候查封效力待定的特性以及法律对其效力状态的严格界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