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这一规定从法律层面明确了轮候查封的效力待定性质,即轮候查封在在先查封未解除时不生效,只有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时,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才自动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