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时,应当注意以下方面:一是起诉人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中“实际施工人”的,不予受理,从源头上把好收案关口。二是实际施工人原则上应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施工人主张权利,其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行使诉权的,应提供起诉证据证明发包人可能欠付工程款,其合同相对方有破产、下落不明、法入主体资格灭失等严重影响实际施工人权利实现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