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15日作出(2022)京01民初 561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深圳华某管理公司在欠付工程款821090.87元范围内对原告四川太某工程公司承担责任;二、驳回原告四川太某工程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某国际公司以该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深圳华某管理公司对四川某公司的清偿构成个别清偿等为由,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7日作出(2023)京民终84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